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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正式預告修正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將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由現行 73 項大幅擴增至 104 項(一口氣新增 31 項)。
核心衝擊:新制全面導入 CAS No. 勾稽,正己烷、1-溴丙烷等常見溶劑皆入列。若工廠製程產出新增列管物質而未落實環保登載,依《空污法》最重可處 2,000 萬元罰鍰並勒令停工。企業應即刻啟動 3 步合規盤點。
環境部預告修正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管制範圍擴增至 104 項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於 115 年 9 月 23 日以環部空字第 1151057718 號公告,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正式預告修正「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附表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將現行公告之 73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參採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德國、日本及韓國等國際管制清單,並依據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與歐盟危害性指標(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及高生物累積毒性),一口氣新增 31 項物種,使總列管項目擴編至 104 項,草案預告期為 60 日。
主管機關在本次修正中同步推動了三項制度變更:第一,刪除現行分類方式,取消有機性、重金屬及其他類之分類,改以危害性指標篩選並依中文名稱筆劃排序;第二,全面補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以便環保機關能直接勾稽進出貨化學品;第三,確立後續監管進程,將依序展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與定期檢測」、「行業別專屬排放標準研訂」以及「有害空污防制費開徵」。對於製造業而言,這不再只是環境監測名詞的增加,而是全面牽動製程原物料審查與營業成本支出的重大政策轉向。
新舊制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與重點衝擊對照
| 管制指標面向 | 現行公告標準(修法前) | 修正草案新規(修法後) | 企業實務衝擊與合規風險 |
|---|---|---|---|
| 物種篩選依據 | 偏重國內既有排放標準、空污費徵收物種與既定行業經驗篩選。 | 參採 WHO、美、德、日、韓清單,並依 IARC 及歐盟危害指標系統化篩選。 | 毒理審查與國際法規全面接軌,過往用於替代傳統毒性溶劑的中間物全數納管,原物料選用門檻大幅拉高。 |
| 列管物種總數 | 共 73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 | 新增 31 項,擴增至 104 項。 | 包含正己烷、1-溴丙烷、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等常見工業溶劑皆入列,涉及多數清洗與塗裝產線。 |
| 化學品辨識依據 | 僅列中英文名稱,同名異構物易生混淆。 | 全面增列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 稽查人員可直接比對進口報單、安全資料表(SDS)與 BOM 表 CAS 碼,防漏報難度劇增。 |
| 分類與排序方式 | 區分為有機、重金屬、其他等三大類。 | 取消類別分類,統一改依中文筆劃排列。 | 打破過往重金屬與有機物的列管界線,以危害性指標實施一致性的高強度法規監管。 |
| 法規連鎖管制機制 | 偏重既存特定行業別之煙道排放限值。 | 全面串接排放量申報、定期檢測及空污防制費計徵。 | 廠內排氣煙道定檢頻率提升,後續將直接面臨有害空污防制費開徵帶來的直接營運成本負擔。 |
工業區現場稽核常見盲點與重大裁罰風險
工業區廠房在原物料管理時,最常見的失誤並非蓄意偷排,而是來自原物料「清單認知落差」與「質量平衡計算盲點」。
1. 替代溶劑的隱形地雷
以新北土城、樹林及桃園龜山等精密機械、電子零組件與表面處理聚落為例,許多廠房在清洗脫脂、塗裝烘乾製程中,為了降低傳統三氯乙烯或四氯乙烯的毒性疑慮,轉而採購標榜「環保型脫脂清洗劑」或「高效稀釋劑」。然而,這些市售替代溶劑的主成分往往包含 1-溴丙烷(1-Bromopropane, CAS: 106-94-5) 或 正己烷(Hexane, CAS: 110-54-3),兩者均名列本次新增的 31 項名單之內。
2. SDS 第 3 節專有配方陷阱
現場工程查核中最常踩中的地雷,是廠務人員僅依據化學品供應商提供的安全資料表(SDS)第 3 節「成分辨識資料」,若該成分標示為「專有配方」或重量百分比低於 1% 未被詳列,廠內 BOM 表在展開物料衡算時便直接略過。
當排氣系統抽風機以 60 Hz 運轉、維持 280 CMM 排風量抽引廢氣時,煙道末端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實際採樣,非甲烷總烴濃度常測出 45 ppm 以上,並伴隨特定有害物種譜線。一旦被主管機關認定製程中實質產出有害空氣污染物,卻未落實登載,即構成違法事實。
罰則警訊: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相關登載或排放者,主管機關將裁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情節重大者更將面臨令停工、停業之處分。
企業因應有害空污擴管的 3 步標準合規流程
- 全面盤查全廠原物料與化學品 CAS No. 清冊:會同採購、研發及製程部門,要求所有化學品、溶劑、界面活性劑、塑化劑及油墨之原廠供應商,重新出具展開至 0.1% 濃度的成分清單,並依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與環境部最新 104 項清單進行交叉比對,找出廠內隱藏的新列管物種。
- 重啟全廠質量平衡模擬與防制設備效能核算:針對含有新增有害空污物種之製程單元,重新核算其原物料投入量、產出物逸散量及廢氣收集效率。核算防制設施在特定工況下的捕捉與破壞去除效率,確保末端排放濃度滿足管制標準。
- 依法評估並提出空污許可文件異動或變更:依據盤點結果比對現行合規登載內容。若新增物種產出量達法規門檻或防制設備操作參數需調整,應於法規正式生效前,委託專業環境工程技師編製變更申請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載修正,避免法規生效後被動受罰。
實務合規解方與技師現場診斷觀點
防制設備的選型與操作參數,絕非單純依靠廠商型錄標示之去除率即可達標。在實務輔導過程中,傑太環境工程顧問常發現廠區設置之活性碳吸附塔,當初設計係針對甲苯、二甲苯等大分子芳香烴;一旦製程更換為極性不同或分子量較小的揮發物(如 1-溴丙烷或正己烷),活性碳之吸附等溫線將發生顯著位移,動態穿透容量大幅縮水,原本預期可使用 6 個月的碳床,常在 3 週內即達到吸附飽和破過點。
為了建立兼具工程可行性與法規合規性的排氣系統,各廠區必須由專業環工技師進行現場流場診斷。關鍵工程變數包括:利用皮托管與微壓計量測各抽氣支管流速,校正標準風量(CMM),並透過製程揮發動態試算排氣端瞬間最高濃度(ppm),再行模擬活性碳吸附床破過時間或蓄熱式焚化爐(RTO)在不同燃燒溫度下的熱破壞去除極限。此類非破壞性量測與防制設備動態模擬,屬於高度依賴技師現場經驗之專業技術,是企業能否避開無效投資與超標開罰的核心關鍵。
業者常見問題 FAQ
Q1:廠內使用的原物料若僅含有極微量的新增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也必須立刻辦理許可變更?
答:必須視該物種的年使用量與製程逸散量是否達到法定門檻而定。企業應先調閱原廠完整成分報告進行質量平衡計算,若實質排氣中可檢測出該物種,即便濃度不高,亦應於定期申報或下次許可展延前落實資料登載,以杜絕稽查爭議。
Q2:本次環境部僅發布草案預告,各廠區是否可以等到正式法規生效日公告後,再來進行清查?
答:不建議等到正式實施才因應。全廠化學品 CAS No. 比對、供應商重新出具報告、技師現場管網採樣評估至完成變更審查,通常需耗時 3 至 6 個月,提早於預告階段啟動內部盤點,方能爭取足夠的改善緩衝期。
若廠內原物料比對後確定涉及新增之 104 項物質,需依標準程序辦理空污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
關於許可證的申請要件、審查時程與列管批次判定,請直接參閱專門指南:
👉 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流程與避坑全解析
本篇文章由傑太環境工程顧問 李昇憲技師撰寫。傑太環工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具備豐富的空污防制輔導與技師實務簽證經驗。各類製程排放特性因產線條件而異,歡迎洽詢專業諮詢。
【YMYL 專業免責聲明:各廠區實際製程、環境變數與運作條件皆不相同,本文所提及之合規建議與法規解讀僅供參考,具體申報標準與防範措施,仍需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現場技師簽證評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