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凡屬於環境部指定公告列管之事業類別,且其排放之廢氣達到法定規模者,即強制必須在動工興建前申請「設置許可證」,並於建置完成、試車合格後取得「操作許可證」方得正式營運。 若未依法取得許可即擅自設置或操作固定污染源,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觸發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的 4 大常見情境
1. 新設工廠、廠房擴建與新建產線
列管設備建置:廠內擬安裝之設備(如印染、電鍍槽、噴漆塗裝、金屬表面處理、高功率發電機、工業鍋爐等)符合環境部指定公告第 1 至第 8 批固定污染源規模。
廠區規模變更:新增生產線或擴增產品產能,致使全廠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列管門檻。
2. 製程原料變更與燃料種類異動
原物料增減或變更:改變生產製程、增加有機溶劑使用量、或替換為揮發性更高的化學原材料。
燃料種類轉換:廠內熱源或鍋爐由低污染燃料(如天然氣、重油)轉換為其他燃料,涉及排放係數改變者。
3.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更換或防制效率調整
新增或更新防制設施:廠區增設、更換或改建洗滌塔、靜電集塵器、袋式集塵器、袋濾式除塵器或袋式活性碳吸附設備。
操作參數變更:防制設備之風量、操作壓力差或藥劑噴洗量產生大幅異動,超出原許可備查範圍。
4. 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展延
法定展延時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 5 年。事業單位必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地方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許可證將自動失其效力。
「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申請情境對比
| 比較維度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
|---|---|---|
| 觸發時間點 | 設備動工興建、安裝、變更或擴建施工前 | 設備建置完成、試車運轉採樣檢測合格後 |
| 主要審查目的 | 評估防制設備工程設計能力與預估排放量之合理性 | 驗證實際運轉排放數據是否符合法定排放標準 |
| 是否可投入生產 | ❌ 不可營運生產(僅允許建置工程與設備安裝) | ✅ 可正式投入生產營運 |
| 許可有效期限 | 配合工程建置期程(通常為 1~2 年,得申請展延) | 有效期限最長 5 年(屆滿前 3~6 個月需辦理展延) |
| 違規擅自執行後果 |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處 10 萬~2,000 萬元 罰鍰 | 未經許可擅自操作,處 10 萬~2,000 萬元 罰鍰並勒令停工 |
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 4 步驟 SOP
列管規模盤點與法規比對:對照環境部最新公告清單,確認廠內設備之列管批次、規模等級及應申辦之許可類別。
圖說撰寫與技師簽證:委託專業環工顧問公司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設計、估算排放量,並由合格環工技師簽章認證。
線上系統填報與審查:登入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及許可管理系統(EMS)」填報資料,送交地方環保局進行書面與現場會勘審查。
試車驗收與正式核發:取得設置許可後進行施工,建置完成後提出試車計畫,經檢測機構採樣合格後取得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