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測週期縮短: 焚化法產出之「非有害」飛灰或灰渣,檢測頻率由每半年加嚴為每 3 個月 1 次。
- 500 噸提前送驗: 3 個月內累積產量達 500 公噸時應立即檢測,並自送樣次日起重算週期。
- 強制必驗項目: 明定至少須檢測「戴奧辛總毒性當量」與「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
- 有害飛灰維持原制: 經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飛灰或灰渣,維持原每半年檢測 1 次規定。
一、修法背景與重點摘要(環部循字第1156111079號)
環境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以環部循字第 1156111079 號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2 項授權,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草案。本標準自 78 年 5 月 8 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 16 次修正(最近一次於 112 年 11 月 1 日修正發布)。
現行規定要求事業廢棄物經熱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統一每半年檢測一次。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焚化飛灰管理並提升風險控管效能,環境部參酌我國大型一般廢棄物焚化設施管理實務,針對採「焚化法」處理後產出且經判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飛灰或灰渣提高檢測頻率至每 3 個月一次,並增訂累計達 500 公噸之提前檢測機制與法定必測項目,適度縮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與大型公營焚化廠之管理強度差距。
二、設施標準第 27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次修法核心在於區分「焚化法」與其他熱處理法之管理機制,並依有害屬性判定實施分流管理。以下為官方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與技師實務解析:
| 預告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環境部修正說明與技師解析 |
|---|---|---|
| 第二十七條 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測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 (新增第二項) 前項採焚化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或灰渣,經判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每三個月或三個月內累積產生量達五百公噸時檢測一次,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每次檢測完成後,自檢測之次日起重新起算檢測期間及累計產生量。 (新增第三項) 前項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戴奧辛毒性當量及重金屬項目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 第二十七條 經熱處理法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應每半年檢驗一次,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分別判定處理。 | 1.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維持每半年一次): 經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飛灰或灰渣,或非屬焚化法之其他熱處理殘渣,維持原每半年一次之檢測頻率。 2. 增訂第二項(非有害焚化飛灰加嚴): ・非屬有害之焚化飛灰或灰渣,提高頻率為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3 個月內累計產生量達 500 公噸者應立即檢測,並自「檢測送樣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3 個月期間及累計量。 ・明定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適用,釐清兩法規適用關係。 3. 增訂第三項(明定必驗項目): 強制規範必驗戴奧辛毒性當量與重金屬溶出試驗。 |
三、法定必驗項目:戴奧辛總毒性當量與重金屬 TCLP
修正草案第 27 條第 3 項明定,非有害焚化飛灰及灰渣之定期監測,至少應涵蓋以下兩大高風險污染指標:
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 (PCDD/Fs I-TEQ)
焚化爐煙氣於後段降溫區(約 200°C~400°C)易因「從頭合成反應(De Novo Synthesis)」再合成戴奧辛,而高比表面積之焚化飛灰正是吸附戴奧辛的主要載體。每季定期檢測能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如活性碳噴注與袋濾式集塵器)操作穩定,確認未逾越有害認定標準(1.0 ng I-TEQ/g)。
2. 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
針對飛灰中之總汞、總銅、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銀、總硒、總鋇等重金屬項目執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透過模擬掩埋場酸雨浸出環境,確認焚化飛灰或灰渣在後續最終處置或再利用階段符合非有害事業廢棄物溶出標準。
四、事業單位自主合規因應 4 大步驟 SOP
設有事業廢棄物焚化設施或委外熱處理之事業單位,應配合本次修法落實以下四項自主管理作業:
盤點熱處理工藝與廢清書登載內容
核對廠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清書)》登載之熱處理設施是否屬於「焚化法」,並調閱歷次飛灰與灰渣檢測報告,確認現行判定屬「有害(C 類)」或「一般非有害(D 類)」。
建置每季檢測排程與 500 公噸動態預警台帳
若屬非有害焚化飛灰或灰渣,應將年度檢驗合約由每半年調整為「每 3 個月 1 次」;同時於廠內過磅與產出紀錄表增設「500 公噸累計預警線」(建議於累計達 400 公噸時即預約採樣機構進場)。
委託環境部認證環檢機構執行採樣分析
委託具備環境部許可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廠採樣,並於委託單明確指定檢測「戴奧辛總毒性當量」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
自「檢測送樣之次日」起重新起算週期與保存紀錄
每次完成採樣送檢後,務必以「檢測送樣之次日」作為新週期第 1 天,重新起算下一個 3 個月期限與 500 公噸累計產量,並將檢測報告與過磅台帳妥善建檔保存以備環保局稽查。
五、常見問題 FAQ
Q1:若廠內焚化飛灰歷次檢驗均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頻率會改為每季嗎?
Q2:若三個月內產量提前達到 500 公噸,後續檢測週期如何重新起算?
Q3:修正條文為何明定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適用?
六、環境部預告草案意見陳述與公文資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2 項
• 意見陳述期間: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
• 承辦單位與聯絡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鄭環境技術師(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 2 號)
• 聯絡電話與傳真:電話 (02) 2370-5888 分機 30513 / 傳真 (02) 2371-4330 / 電子郵件:shcheng@moenv.gov.tw
• 官方附件查閱:可至 環境部新聞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或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下載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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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傑太環境工程顧問諮詢服務
環境部預告修法加嚴非有害焚化飛灰檢測頻率至每 3 個月一次,並增設累計 500 公噸提前檢測機制。未依規定檢測、紀錄或申報不實將面臨《廢棄物清理法》高額罰鍰風險。傑太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Jet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Ltd.)由國家考試合格環境工程技師李昇憲(技執字第 008986 號)與甲級廢棄物專責人員親自主理,提供廢清書新設與變更、自主檢測排程規劃、500 公噸預警台帳建置及環工技師簽證服務。
※ 服務專線由具備國家執照之環境工程技師與專責人員親自接聽,企業資料嚴格保密。
【專業免責聲明:本文係依據環境部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環部循字第 1156111079 號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7 條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進行實務解析,最終正式條文與施行日期仍須以環境部正式發布令及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