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土污法(實務常稱「土汙法」)第8條與第9條是廠房土地交割與產線異動時的法定環境工程查核機制。核心目的在於進場鑽探採樣,確認地盤土壤與地下水是否存在重金屬、油品或有機溶劑污染,釐清歷史責任歸屬。
・第8條(土地所有權移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9條(事業異動與歇業):公告事業應於設立、變更經營者(主體)、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或歇業等行為前,檢具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土污法第9條)。
一、30秒自我檢核:公告事業與高潛勢設施盤點
在規劃購地建廠、產權過戶或註銷工廠登記前,先確認以下三項工程條件:
1. 產業製程是否在列管名冊(共30類公告事業):
涵蓋製造業 25 類(如金屬表面處理、電鍍、PCB印刷電路板、半導體製造、基本化學材料、塗料染料、石油及煤製品、電池製造等)及非製造業 5 類(如加油站、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電力供應業、石油儲運等)。判斷時以「實際製程、原物料清單及工廠登記代碼」為準,不只看公司名稱。
2. 廠務當前作業時機:
涉及廠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或是工廠正在辦理設立、變更經營者(主體)、變更製程類別、廠地或建築物面積增減、歇業關廠。
3. 現場高風險污染設施配置:
廠區內設有地下儲槽、地下管線、化學品裝卸平台、廢水收集池、污泥暫存區或緊急發電機柴油槽。若儲存汽油等低碳數油品需加測苯系物(BTEX)與 TPH;儲存柴油或重油則需加測 TPH。
二、土污法第8條與第9條比較
第8條規範標的為「土地所有權移轉」,單純租賃不移轉產權因此不適用;第9條則規範「事業營運主體之行為」。兩者義務人、收費標準與主管機關審查程序截然不同:
| 比較向度 | 第8條:土地所有權移轉 | 第9條:事業異動與歇業 |
|---|---|---|
| 法定義務人 | 讓與人(土地所有權人/賣方) | 公告事業(工廠法人或商號經營主體) |
| 管制作業項目 | 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分割、交換) | 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歇業關廠 |
| 申報時機 |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或歇業前完成審查 |
| 審查程序與規費 | 向環保局申報備查(免審查規費) | 環保局實質審查(含檢測者規費 5,000 元;免檢測者規費 3,000 元) |
| 未依規定辦理風險 | 處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若公告為整治場址恐負連帶清理責任 | 處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工商變更或工廠註銷登記程序全面停擺 |
※ 技師實務叮嚀:若土地讓與人與公告事業為完全相同法人主體,且時機與評估範圍一致,得合併送審;但若土地為負責人個人持有、廠房為公司所有,則屬不同申報主體,必須分別辦理!
三、土壤最少採樣點數
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鑽探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辦理。點數依「總事業用地面積(A)」核算,且不可直接以最少點數做為上限規劃,僅於潛勢規劃點數不足時補足至法定門檻:
| 事業用地面積 A(平方公尺) | 法定最少採樣點數(N) |
|---|---|
| A < 100 | 2 點 |
| 100 ≤ A < 500 | 3 點 |
| 500 ≤ A < 1,000 | 4 點 |
| 1,000 ≤ A < 10,000 | 10 點 |
| A ≥ 10,000 | N = 10 + (A - 10,000) / 2,500 點 (達 10,000 平方公尺後,每增加 2,500 平方公尺加 1 點,未滿 2,500 平方公尺無條件捨去) |
※ 法規加註:同一事業用地若呈不連續分布時,各筆土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評估範圍須涵蓋已登記範圍及未登記但實際使用之全部範圍。
四、土污法第8、9條流程圖
評估調查人員須於現勘 2 日前線上通報,且採樣時評估人員必須親自到場監督並入鏡拍照。採樣完成後須於 6 個月內送審,取得第 9 條同意函後更須於 6 個月內完成工商登記(法規無展延機制):
五、免採樣條件與4大實務豁免態樣
符合法定豁免條件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但請特別注意:「免檢測」絕非「免申報」,事業單位仍須委託評估人員規劃、技師查核簽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納 3,000 元規費核發同意函!
【4 大實務豁免態樣】:
- 態樣一(設立後完全無營運閒置): 取得工廠登記或經營許可後自始完全無生產營業、用地純屬閒置,檢具水電用量近乎零之佐證與現場照片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態樣二(已進行更嚴密調查之列管場址): 場址已在進行細密調查或整治改善驗證,其調查範圍與項目較土污法第8、9條更為嚴謹,且用地上已無事業運作者。
- 態樣三(僅變更工廠登記建築物範圍且未涉高污染區): 僅變更建築物或樓地板面積(如露天堆置區加蓋鋼棚雨棚、停車場改員工宿舍),未涉及廢水處理廠、廢棄物貯存等高污染設施增減者。
- 態樣四(實際運作未使用且未產生管制污染物): 雖屬公告行業,但製程特殊且原物料分析完全無管制項目(例如製材業僅以電熱乾燥木材未用油品、光電業僅從事純塑膠粒射出成型),經環保局同意者。
六、常見缺失與審查退件關鍵
土污申報為嚴謹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與主管機關會勘審查。綜合環境部統計與實務查核經驗,以下是事業單位最常誤踩的「四大退件盲點與法律陷阱」:
- 同意函過期無展延機制(重大災情): 事業取得第 9 條審查同意函後,必須在 6 個月內向工商機關辦妥變更或歇業登記。法規明訂「沒有展延」,逾期同意函直接失效,必須重花數十萬費用重新鑽探送審。
- 評估調查人員未全程在場入鏡: 依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評估調查人員須於現勘 2 日前線上申報,且採樣時必須親自監督並於「每一個採樣點入鏡拍照」。委託檢測機構逕自鑽孔未入鏡者,該點位一律宣告無效並遭命令重新採樣。
- 樓層免驗的認定盲區: 事業設廠於二、三樓,但一樓若設有辦公室、原物料裝卸區或廢水池,因工廠用地範圍已實質包含一樓,依法不得主張「全部位於二樓以上」而免採樣。
- 共有土地過戶漏報採「分別個別裁處」: 依主管機關函釋,共有土地所有權人移轉時若未申報,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針對全體共有人「每人各自裁處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往往累計破百萬。
七、常見問題 FAQ
Q1:土污法第8條與第9條都要採樣嗎?
Q2:第8條與第9條的差別是什麼?
Q3:土地移轉前一定要辦土壤污染調查嗎?
Q4:工廠歇業需要辦理第9條嗎?
Q5:第8條和第9條可以一起辦、共用報告嗎?
Q6:採樣完成後多久內要送件?審查同意函有效期限是多久?
Q7:環保局核發的審查同意函就是「無污染證明」嗎?
Q8:沒有依法辦理土污申報會被罰多少?
八、專業顧問諮詢
土污申報具備嚴格的 6 個月時效限制,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最高 75 萬元罰鍰與工商停擺風險。傑太環境工程團隊由國家考試合格環境工程技師與核可評估調查人員雙證主理,提供法規列管判定、鑽探點位規劃、免驗土證明準備及主管機關審查補正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