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

有害空污新增 31 項:工廠何時必須辦理操作許可證變更?

【核心關鍵結論】新增 31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並不會讓所有工廠自動、立即必須變更操作許可證。是否需要辦理,關鍵在於工廠是否實際使用新物種、排氣中是否實質出現原許可證未記載的污染物種類,或讓現場製程/設備/操作條件與許可登載不一致;其中「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將會直接進入審查嚴格的許可證「變更」程序。

工廠實際狀況與許可證申辦程序對照表

工廠實際狀況是否要處理操作許可證申辦時點與程序規定
草案新增 31 項,但工廠完全未使用、製程也不會產生這些物質原則上不用處理
無須僅因法規名單擴大而變更
建議留存原料 SDS、CAS No. 比對表與內部製程判定紀錄備查。
原本就使用或排放新增物質,但該物質未列入既有許可證的排放種類高風險!應辦理許可變更
排氣實質存在新物種即屬變更
原則上應先完成設置/變更許可程序,試車檢測合格取得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
導入新增物質,同時改變原料、製程、設備或操作條件,但未達「變更」門檻辦理操作許可「異動」
許可內容不符仍不可擅自操作
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依法應在「異動前」提出重新申請。
導入新增物質後,煙道排氣確定增加新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必須辦理許可證「變更」
涉及技師簽證與試車程序
不宜等到展延才處理;應於正式投產更換前依法完成變更程序。
更換為較低污染原料、停止使用污染源、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簡化操作許可異動
屬於法規鼓勵之實質減污行為
可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僅公司名稱、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變動基本資料變更
非技術性實質變動
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本次修正草案是將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由現行 73 項擴大至 104 項,並新增 CAS No. 作為勾稽識別依據。這項修法本身屬於名單擴充,並未在公告中硬性規定所有工廠一律立刻重辦操作許可。

【官方進程重要提示】
本次環境部 115 年 9 月 23 日公告之草案,僅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種類)」,尚未公告這 31 項新增物種的「附表二(排放限值)」!官方總說明已定調:後續的排放標準限值、定期檢測申報與空污防制費計徵,均屬於「未來分階段漸續推動」的範疇。

什麼情況下,工廠依法必須辦理許可證「變更」?

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若有設備更換擴增、製程調整、原料/燃料/產品改變,且發生下列任一結果時,即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所稱之法定「變更」:

  • 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最容易踩雷的核心要件)。
  • 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比許可證所載年核定排放量增加達 20% 且達 5 公噸以上。
  • 年排放增加量達到特定污染物法定門檻:
    • 揮發性有機物(VOCs):增加 5 公噸以上。
    • 氮氧化物(NOx):增加 5 公噸以上。
    • 硫氧化物(SOx):增加 10 公噸以上。
    • 粒狀污染物(TSP):增加 10 公噸以上。
    • 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指定之特定情形。
實務觸發關鍵:對本次新增清單而言,最直接的觸發點就是「新增排放種類」。例如工廠原本許可證只涵蓋傳統 VOCs 總量或既有溶劑,現在產線因改用含正己烷、1-溴丙烷、二硫化碳、乙二醇乙醚醋酸酯或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等原料,導致煙道排氣中實質出現許可證未記載的有害物種;即使全廠年增加排放量小於 5 公噸,也會因為「排放種類增加」而直接跳過異動,強制進入變更程序!

「變更」與「異動」的法律程序差異

程序項目許可證「變更」(重大實質異動)操作許可「異動」(一般條件微調)
核心定義產生新污染物種類,或年排放增量跨過 20% 且達 5 噸等法定變更門檻。製程、設備、原料或操作條件與現行許可不符,但未跨越變更門檻。
申辦時間點嚴格要求「事前申請」
取得設置/變更許可並試車合格後,始得投產。
原則上須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但若屬改用低污染原料或增設防制設備等減污行為,可於事後 30 日內檢證辦理。
技師簽證與文件通常強制要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檢附防制計畫書、擴散模擬、試車計畫及質量平衡估算。書件相對簡化,部分中小型源得由專責人員編製;若未增加排放量,多數得免重新功能檢測。

※ 特別注意:每次操作條件異動即使個別未跨越門檻,若歷次「累計增加量」達到 20% 且 5 公噸以上,依法仍須回歸辦理許可證變更程序。

新增 31 項列管物質:環安人員 6 步自檢判斷流程

Step 1|追蹤草案正式生效日期

目前文件為預告修正草案(60 日評論期),應先掌握主管機關正式公告之發布日與施行期程,不把研議階段草案直接誤判為現行已生效義務。

Step 2|穿透原料 CAS No. 進行全廠比對

全面調閱採購清冊、最新安全資料表(SDS)第 3 節、添加劑與清洗劑。化學品的「CAS 編號」比商品名或中文俗名更能杜絕誤判,這也是本次修法全面加註 CAS 碼的核心目的。

Step 3|清查全廠有組織與無組織排放路徑

不能只看煙囪!反應槽排氣、乾燥烘箱、清洗脫脂槽、儲槽呼吸閥及廢水處理池等逸散源,皆須確認新增物質是否會進入氣相並排入大氣環境中。

Step 4|比對現行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

逐項核對現有許可證登載的原物料清單、操作參數、防制設備型式、核定排放物種及年核定排放量,標記出現況與登載文字不一致的落差項目。

Step 5|執行質量平衡與年排放量增量估算

採用相同推估基礎進行質量平衡試算。若排氣中產生原許可未記載的新物種,或排放增量跨過門檻,走「變更」;若未達變更門檻但操作條件不符,走「異動」。

Step 6|投產異動前向主管機關或技師確認

在採購下單、配方導入量產或設備改裝前,備妥 CAS 比對表、SDS、估算清單與排氣管流圖,向所在地環保局或專業環工技師確認程序類型(變更、異動或補正)。

工業區 3 種常見工廠實務情境解析

情境一:既有製程完全沒有使用任何新增物質

例如金屬加工廠經清查後,確認 31 項物種均未存在於原料、清洗劑、切削油或製程排氣中,且生產條件完全維持現狀。
【技師判斷】不會因為清單從 73 項擴增到 104 項,就自動產生許可變更義務。
【建議作為】將比對完成的 CAS 檢核表、原料 SDS 及內部簽核紀錄妥善存檔,留待日後環保稽查或許可證展延時備查。

情境二:產線改用含「正己烷」或「1-溴丙烷」等新增物質的新溶劑

例如五金脫脂或塗裝產線,因切換溶劑配方而導入含有正己烷或 1-溴丙烷之原料,使排氣煙道中首次出現該有害空氣污染物。
【技師判斷】已實質構成操作許可證中「未登載之新污染物排放種類」,依法必須優先辦理許可證變更,切勿視為一般單純的原物料替換。
【建議作為】在導入量產前,應完成質量平衡計算與防制設備效率評估,委託技師提出變更申請並通過審查試車後,始得投入量產。

情境三:原本就長期使用,但舊版許可證僅以概括商品名記載

例如工廠長期使用某種複合清洗劑,內含本次新增物質,但舊版許可證僅籠統登記為「有機溶劑」或商業品名,未以 CAS No. 標記,也未釐清排氣物種。
【技師判斷】這雖非「新增操作」,但存在許可登載與現場帳料不一致的重大查核風險。法規生效後,官方大數據更容易藉由 CAS 碼勾稽出申報漏洞。
【建議作為】切勿拖延至許可證展延才補正(依規定展延不得實質變更許可內容)。應主動評估排放濃度,儘速向地方環保局確認是否以異動或變更程序補正物種清冊。

工廠現階段應立即啟動的 6 項準備工作

  • 建立「新增 31 項物質 × CAS No. × 廠內原料/產品/副產物」全廠對照清冊。
  • 向化學品供應商索取最新版 SDS(成分展開至 0.1 wt%)與不含列管物種切結聲明。
  • 繪製列管物質在廠內的使用動線、集氣罩抽風點、末端防制設施及排放管道。
  • 比對現有許可證記載之核定原料量、污染物種類與目前產線實際運作條件。
  • 以同一套工程質量平衡基準試算年排放量,確認是否跨越法定增量門檻。
  • 注意試車規範:若僅屬研發試驗,不得直接投入量產;應依規定提出逐案試驗計畫,取得核准後試車(最長 30 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
【一句話精準判斷】不是因為法規新增 31 項就必須人人變更,而是當新增物質讓工廠的「實際排放種類多了一種」、年排放量跨過法定門檻,或現場操作條件與許可證登載不一致時,就必須在投入操作前依法完成變更或異動手續!

各廠區排氣管網配置、集氣效率計算與原料揮發率各有不同。若在比對設備銘版或採購帳冊時難以確認是否達標,歡迎參考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本篇文章由傑太環境工程顧問 李昇憲技師 撰寫。傑太環工深耕新北市土城區,具備豐富的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輔導與實務簽證經驗,歡迎 預約【有害空污物種盤點與空污許可變更診斷】真人技師諮詢。

【YMYL 專業免責聲明:各廠區實際製程、環境變數與運作條件皆不相同,本文所提及之合規建議與法規解讀僅供參考,具體申報標準與防範措施,仍需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現場技師簽證評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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