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凡屬於環境部指定公告規模之製造業、醫療機構、研究實驗室、洗車業及特定金額或面積以上之營建工程,皆強制必須在營運、動工或製程變更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清書)」送地方環保局審查核准。 若未經核准即擅自營運或清理廢棄物,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應繳交廢清書的 4 大指定公告事業範疇與門檻
1. 製造業(依資本額、登記規模或廢棄物特性判定)
高風險特定行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製電路板(PCB)製造業、半導體製造業及基本化學工業等。
一般製造業規模門檻: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或經常性僱用員工達 50 人以上者。
有害廢棄物產生者:凡製程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如廢酸、廢鹼、廢溶劑、含重金屬污泥等)之所有製造廠房。
2. 醫療機構與公私立研究機構
醫療機構:設有病床之醫院、診所,或產生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洗腎中心、醫事檢驗所。
學校與研究實驗室: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內設有化學、生物性實驗室並產生危險廢棄物者。
3. 營建工程與拆除工程(依工程金額或面積判定)
營建工程門檻:工程總興建面積達一定坪數,或工程總造價/契約金額達指定門檻(如契約金額 500 萬元以上)。
拆除工程:涉及舊廠房或大型建物拆除,並產生大量營建廢棄物者。
4. 其他特定服務業與環保相關產業
車輛清理與保修:設有自動洗車設備之加油站、汽機車保修廠。
廢棄物處理相關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場及資源回收處理廠。
廢清書指定列管事業 vs. 一般非列管事業對比
| 比較維度 | 應檢具廢清書之指定公告事業 | 一般非列管事業 / 商業 |
|---|---|---|
| 法定義務與核准 | 強制編寫廢清書送環保局審核,取得核准函方得營運/動工 | 免繳交廢清書,依一般廢棄物或委託合法業者清理即可 |
| 申報與流向追蹤 | 需向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WMS)」每日申報廢棄物產出、暫存與流向 | 免進行系統聯單(遞送聯單)線上即時申報 |
| 變更審查機制 | 原料、製程或廢棄物數量增減超過一定比例(如 10%)需申辦廢清書變更 | 內部營運調整無需送地方環保局進行審查變更 |
| 違規裁罰標準 | 未經核准營運依《廢清法》處 6 萬~1,000 萬元 罰鍰,嚴重者勒令停工 | 若隨意棄置廢棄物,依一般廢棄物清理規定處 1,200~6,000 元罰鍰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辦 4 步驟 SOP
源頭盤點與資格確認:核對公司行業代碼、資本額及廠內廢棄物種類(一般事業廢棄物 vs 有害事業廢棄物)。
計畫書撰寫與技師簽證:繪製廠內廢棄物產生路徑、暫存區配置圖,計算最大產出量與清理途徑(必要時由專業環工技師審閱簽章)。
線上系統填報與送審:登入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WMS)」填報資料,並將紙本送地方環保局審查。
現場勘查與核准發證:配合環保局審查人員至廠區實地會勘暫存設施與標示,通過後取得廢清書核准字號正式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