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及環境部公告(GL005434)規定,凡符合指定公告規模之公私場所,必須在營運、動工或製程變更前檢具廢清書送審核准:
1. 製造業門檻:電子零件、金屬加工、化學材料等指定 13 大行業「登記資本額達 100 萬元」或「月產量達 10 公噸」即列管;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論規模全面列管。
2. 營造與拆除:合約金額達 500 萬元以上、興建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領有拆除執照之拆除工程皆屬法定列管對象。
⚠️ 未核准擅自營運罰則: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直接勒令停工或停業!
一、 應繳交廢清書的 4 大指定公告事業範疇與門檻
依據環境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GL005434),凡落入下列範圍者,未經地方環保局審查核准前,依法不得擅自營運或清除處理廢棄物:
1. 製造業(依行業別、資本額或廢棄物特性判定)
- 高關注指定製造業門檻:凡屬電子零組件、電腦光學製品、電力設備、化學材料、化學製品、基本金屬、金屬製品(扣除彈簧/金屬線)、印染整理、非金屬礦物製品等行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或「一般廢棄物最大月產量 10 公噸以上」即強制列管。
- 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者:凡製程產生電鍍廢液、廢酸、廢鹼、含重金屬污泥、廢有機溶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限資本額與規模全面列管。
- 其他製造業通用總門檻:一般事業廢棄物平均每日 1 公噸(或年產 300 公噸)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每日 4 公斤(或年產 1 公噸)以上者。
2. 醫療機構與公私立研究實驗室
- 醫療機構:設有病床之醫院、洗腎診所、設有 3 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或產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檢驗機構。
- 學術與研究機構:設有化學、生物實驗室並產出危險廢棄物之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
3. 營建工程與拆除工程(依合約金額或面積判定)
- 營建工程門檻: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興建工程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
- 拆除工程: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
4. 其他特定服務業與再利用機構
- 車輛清理與修保:設有自動洗車設備之加油站、大型汽機車保修廠。
- 餐飲與食品業:總公司資本額達 2,500 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餐館業;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額達 250 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
- 廢棄物處理相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洗腎中心及廢水每日產生量達 100 噸以上事業。
二、 指定列管事業 vs. 一般非列管事業義務對比
| 比較維度 | 應檢具廢清書之指定公告事業 | 一般非列管事業 / 商業 |
|---|---|---|
| 法定先決條件 | 強制編寫廢清書送地方環保局審查核准,取得核准函方得營運/動工 | 免繳交廢清書,依一般生活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運業者處理即可 |
| 申報與流向追蹤 | 需向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IWRS)逐筆進行網路聯單申報 | 免網路聯單申報,留存清運委託契約與收據備查 |
| 變更審查機制 | 製程、原料或廢棄物數量增減超過標準(如 10%)須辦理實質變更審查 | 內部營運調配無須送環保局審查變更 |
| 違規處罰標準 | 未經核准營運依《廢清法》處 6 萬~1,000 萬元罰鍰,嚴重者勒令停工 | 若任意棄置廢棄物,依一般廢棄物管理裁處 1,200~6,000 元罰鍰 |
三、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辦 4 步驟 SOP
步驟 1:源頭盤點與資格確認
核對公司行業分類代碼、工廠登記證、資本額及廠內實際產出之廢棄物性質(一般事業廢棄物 vs 有害事業廢棄物),確認管制編號與列管批次。
步驟 2:計畫書撰寫與技師審閱簽證
依環境部標準格式編製計畫書:詳載產品製程質量平衡、廢棄物產生路徑、廠內貯存設施配置圖(標示分類、防滲漏防溢流措施),並計算最大產出量與合法清理途徑。高風險或特定規模事業,需由環境工程技師親自審閱並出具簽證報告。
步驟 3:線上系統填報與書面送審
登入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填報計畫書各項數據,完成系統送件後,將用印之紙本計畫書送交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保局審查。
步驟 4:現場勘查與核准發證
地方環保局審查人員將至廠區現場實地現勘,查核廢棄物貯存區之警語標示、地面防滲鋪面及盛裝容器是否與計畫書相符。審查通過後取得正式核准公文與廢清書核准字號。
四、 實務常見審查與變更問題 FAQ
Q1:未取得廢清書核准即先行營運或清理廢棄物,罰則是什麼?
A:依法最高處 1,000 萬元罰鍰並得命停工!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與第 53 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未檢具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擅自營運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且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勒令停工或停業處分。
Q2:工廠廢棄物產量增加或更換清運廠商,什麼時候必須辦理「變更審查」?
A:新增代碼或數量增加達一定比例必須事前變更。
若廠內產出之既有廢棄物數量增加超過一定比率(通常為 10% 以上)、新增廢棄物代碼、變更貯存設施位置或受託清理機構時,依法必須在實質變更前重新提送計畫書辦理「廢清書變更審查」,未獲核准前不得清運新增之廢棄物。
Q3:如果我們同時涉及空污許可證或水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合併考慮嗎?
A:絕對需要!這正是環工技師簽證的核心價值。
廢清書中的物料平衡必須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原物料投入量、集塵灰產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措)的污泥產量 100% 勾稽吻合。傑太環工技師能跨法規整合簽證,避免各許可證數據矛盾遭到主管機關退件。
工廠籌設、製程異動需要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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